江西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将志愿服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推动志愿服务活动在基层开展。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