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