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服从志愿服务组织管理,维护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四)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五)因故不能参加或者完成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