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毁损、盗窃燃气设施;(二)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三)阻挠燃气经营者的正常燃气工程施工及维修作业;(四)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五)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六)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