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毁损、盗窃燃气设施;

(二)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

(三)阻挠燃气经营者的正常燃气工程施工及维修作业;

(四)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

(五)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六)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