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使用退役双(多)基发射药或直接使用退役单基发射药生产烟花爆竹的;

(二)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

(三)生产个人燃放的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

(四)生产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类型的烟花爆竹或者用法律法规禁止的原材料生产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