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竣工且未经规划竣工验收的或者正在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议有权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