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市、县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的决定后,可以同时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等管理部门,以上单位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执法部门的停工通知停止对违法建设的水电气服务。建设单位和个人仍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在停止违法建设决定期满后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所在地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市、县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所在地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实施强制停工和强制拆除,公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时制止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对严重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带离现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停止对违法建设工程的相应服务。
执法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任何个人有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依法处罚。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