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执法机关对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当事人的,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该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其逾期不拆除的,执法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无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