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市、县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以及乡镇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