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城乡规划应当落实和细化甘肃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主导兰州——西宁城市群的发展,应当体现兰州——白银都市圈的核心,应当体现省会城市的功能定位,应当体现本市“一心(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两翼(兰州新区和榆中生态创新城)多节点(红古区、永登县、皋兰县)”的城市空间布局。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