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定程序修改:

(一)新编制的总体规划或者修改的总体规划对规划地段有新要求的;

(二)规划地段内出现新的利害关系,需要修改规划解决的;

(三)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供给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批准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