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有效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道、公共场地和设施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清洗机动车辆;(三)屠宰加工作业;(四)设摊兜售物品;(五)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或者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