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有效城市中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广告标志、门头牌匾等,必须符合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保持其外形完好、整洁、美观。各类文字用语和图形符号应当符合有关规定,适应城市对外开放的需要,内容健康,书写绘制规范。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