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和改造,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环境卫生设施,不得交付使用。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