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车站、码头、商厦、影剧院、公园等人流集中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标准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和垃圾容器、废物箱等公共卫生设施;临街商店应当在指定地址设置符合规范的垃圾容器;建筑工地应当设置符合规范的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