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安装有碍市容的物品。

临街建(构)筑物安装空调设备,搭建或者封闭阳台,设置遮阳雨篷、安全防护网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有碍市容。

临街的商场、商店、餐馆等场所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