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和卫生创建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和推进健康城市、健康镇村、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家庭建设工作,不断完善健康服务,培育健康生活方式,构建健康社会。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