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强化公共卫生意识,预防和控制疾病,减少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卫生,倡导文明卫生习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环境整治、卫生创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