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第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县(区)爱卫会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