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搜救等工作犬,动物园、科研机构、表演团队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