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搜救等工作犬,动物园、科研机构、表演团队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