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本市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行业发展、经营管理、法律规范等方面教育培训,统筹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培训计划安排。

举办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相关的培训,应当遵循自愿参加、自主选择的原则,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参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