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服务与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与安全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