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期限和燃气种类等开展经营活动。

管道燃气经营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