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标准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标准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