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县(自治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