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标准化条例/第四章 监管与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服务业的培育,引导企业、社会团体、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个人等参与标准化服务,推进标准化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