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标准化条例/第四章 监管与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县(自治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标准制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