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标准化条例/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方标准信息反馈和评估情况组织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五年。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复审周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将复审报告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复审报告作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对继续有效和需要废止的,应当及时公告;对需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