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地方标准的过程中,有权向市、区县(自治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工作,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馈。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情况,对有关地方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或者通过标准化协调机制处理。
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