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要求,汇总研究本部门、本行业的立项建议并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立项论证,编制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出台地方标准的,可以快速立项,优先制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