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一条有效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制定程序适用本条例规定的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