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