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妇幼保健体系建设,实现市、区县(自治县)均有一个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推进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扩大妇产、儿科优质医疗资源供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