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本市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生育登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