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条有效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经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