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经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