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将其纳入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