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中,被调查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文件和证明材料,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