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社、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统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辖区内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