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