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与规范第九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土地开发利用、医疗设备配置中优化、完善中医医院布局,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合并、撤销,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确需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征求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