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