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