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开展下列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以中医药专家为主实行同行评议:

(一)中医药科研项目评审、成果评价;

(二)中医药团体或者个人表彰、奖励的评审;

(三)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四)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机构的评审;

(五)中医类医疗损害鉴定;

(六)其他与中医药相关的评审、评估、鉴定等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