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支持与保障第五十四条有效开展下列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以中医药专家为主实行同行评议:(一)中医药科研项目评审、成果评价;(二)中医药团体或者个人表彰、奖励的评审;(三)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四)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机构的评审;(五)中医类医疗损害鉴定;(六)其他与中医药相关的评审、评估、鉴定等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