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医药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