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医疗机构提供或者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调剂、煎煮、配送服务的,应当加强对调剂、煎煮、配送服务的全流程监管,并对质量负责。

提供中药饮片煎煮服务的,应当具备相应条件,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建立煎煮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质量跟踪、追溯、监控体系。

提供中药配送服务的,应当具备开展中药配送的物流条件,配备专人负责配送,做好配送过程记录。

医疗机构委托提供调剂、煎煮、配送服务的具体规范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市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