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分类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根据审批或者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