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动物防疫知识的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工作。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对动物疫病的防范意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