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村级防疫员参加动物防疫工作的,应当保障村级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