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动物防疫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